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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2024-10-15
一是工作中易出现不规范行为。实践中,某些地方录音录像流于形式,有的检察机关往往是案件突破以后,再同犯罪嫌疑人就已经做好文字笔录的内容进行一次录音录像;而几乎所有的录音录像都只记录讯问室内的审讯过程,但很多不规范行为却是在讯问室以外发生的,如把犯罪嫌疑人打服了再带入讯问室。这就造成侦查中的录音录像似乎成了拍电影,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
对这类现象,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严格执球速体育法。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将违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作为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与违法办案行为一并严肃处理。要强调遵守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的行为,要督促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诉讼权利告知等程序。只要加强严格执法,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就会得到纠正。其次,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必须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不插手具体案情,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刻录、现场封存,再由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当场查验,并分别在刻录单上签字认可,从而起到内部监督、制衡的作用。
二是不易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真实性、容易被后期篡改。从规范执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看,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起止时间应始于犯罪嫌疑人跨入检察机关大门,终于其离开检察机关时,并在录制过程中无时间间断。这样不仅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更可以为检察机关的规范执法提供佐证。然而实践中形成的“选择性同步”的操作则弱化、虚化了制度价值。所谓“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是指讯问人员有选择地开始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而非真正“全程”、“同步”、“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讯问室墙上挂一个醒目的电子钟表,显示当下时间。录像开始以后,在屏幕下方会有一个硬盘录像机显示的时间,如果中间有间断,两个时间就无法保持一致。此外,同步刻录,边录边刻。录像资料一式两份,问讯完毕立刻贴上封条,技术人员、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三方签名。原盘密封,在检察院技术处保存,一年之后归入档案室复制盘跟随笔录卷宗等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法院。
三是侦查主体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易产生心理障碍。录像过程中,有的侦查人员担心同步录音录像会束缚自己的手脚,产生负面的作用,影响办案的效率。从根本上讲,产生这种心理障碍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方面是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以往的审问方式,突然间将自己审讯时的言行举止全部暴露在摄像头下,难免一时不适应,因高度紧张、期望值过高等,导致产生心理障碍。具体到审讯中,就是审讯思路不清晰,提问缺乏条理性,甚至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口供第一”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刑讯逼供、诱骗口供等违法取证的问题并未根除。在一些侦查人员看来,对犯罪嫌疑人打两下、吵两句都很正常,只要没有诱供骗供,是不会出现问题的。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会限制他们的行为,从而产生抵触情绪。
对此,要正确对待,积极引导,调整心态。在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要借鉴心理学中消除心理障碍的调适方法,诸如回避法、自助法等。通过积极的心理调节,变压力为动力,消除紧张、焦虑、不适应等心理障碍,形成良好执法习惯。要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器材,积极引进专门技术人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科技素质,同时加强侦查审讯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的侦讯水平和技能,尽快适应新的办案要求。(作者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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